中国古生物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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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·条例

中国古生物学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18年11月26日 来源:中国古生物学会

中 国 古 生 物 学 会 章 程

 

 

(2018年9月18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  则

 

    第一条  本会名称为中国古生物学会,英文名称:Palae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,简称PSC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古生物研究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古生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,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发展我国古生物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:团结、组织全国古生物科技工作者,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扬学术民主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提倡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的精神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,面向现代化,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,努力为促进本学科在我国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中国科协)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(以下简称民政部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      

    本会的住所:江苏省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   业 务 范 围

 

    第六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积极开展国内、国际间古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;

(二)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并发行古生物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书刊;

(三)对国家发展古生物学的科学技术和方针政策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;

(四)大力普及古生物知识,根据古生物学的科学发展的需要,举办相关培训班、讲习班或进修班;

(五)弘扬“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”的社会风尚,发现、培养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,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奖励学会的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;

(六)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,维护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;

(七)开展古生物学的科技咨询工作,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;

(八)开展和促进我国古生物学界与国际古生物学界的交流与合作;

(九)贯彻“科技兴国”战略,积极建设“全国科普教育基地”,广泛开展科普活动。

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    员

 

    第七条  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    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 1.助理研究员、讲师、工程师、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者;

 2.古生物学硕士毕业或在学博士生;

 3.高等院校本科毕业,从事古生物研究、教学、情报、编辑出版三年以上,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者;

 4.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。

(四)单位会员:

凡具有10名以上(含10名)从事古生物工作的研究、教学、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学术性团体,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  申请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提供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经本会提示无效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损坏本会声誉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    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  (四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     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  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     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制定本会工作计划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推荐、表彰学会内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;

(十一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表决通过,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监事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三十二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三十三条  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    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   第四十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   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 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    第四十三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   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中国科协审查,经其同意,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    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   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。

    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   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   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 附    则

 

    第五十条  本章程经2018 年9月18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   第五十一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图案,上方是“中国古生物学会”的半环形字,中间是“古生”字样,下方表示成立于1929年,左下方代表指南针,右下方代表地质锤。